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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如何参加乌鲁木齐房产竞价

导语:乌鲁木齐房产竞价是指根据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通过竞价方式来选择租赁房屋。参加乌鲁木齐房产竞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本文将介绍如何参加乌鲁木齐房产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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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的房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划拨的房产;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无偿调入的房产;以置换、受赠、索赔、抵偿、盘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

1.房产出租的形式主要包括:将房产提供给他人居住的(不包括按照房改政策出租的公有住房);将房产有偿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房屋及构筑物的顶部、外立面等有偿提供给他人从事广告、宣传、展示活动的;以不变更房产权属为前提,利用房产与他人联营、入股经营、承包经营的。

2.现有的出租模式主要包括:传统招租模式,通过在中介和报纸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根据网络和周边的房租租金价格对外谈判招租;网络招租模式,利用目前成熟招租网络,通过O2O综合服务平台对外进行招租;直接招标模式,采取招租人和承租人面对面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房屋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就业,机关后勤服务等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法典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违规

事业单位房屋不是禁止出租的情形,所以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事业单位房屋一般不得抵押。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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